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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颖: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短板"

来源:网络资源 文章作者:网整理 2019-04-16 09:36:04

  家庭作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责任体,在综合治理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明确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会团体、学校、家庭、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各方面共同参与,各负其责,做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为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不良家庭环境对未成年人犯罪有着重要影响,预防犯罪的“基础在家庭,关键在家庭”这样的结论已被反复证实是正确的。但现实的情况是,家庭在我国预防犯罪工作中始终是一块“短板”。

  从家庭自身来看,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涉及未成年人家庭、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条款占到全部法条的近三分之一,涵盖了对未成年人进行人身监护、教育、对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制止与报告、以及对监护人的教育惩戒等方方面面。可是在现实中,相当多的父母并不了解这些内容,由于监护不良或缺失受到惩戒的更是微乎其微。在未成年犯管教所调查中,当我们面对未成年犯的父母,没有一个不是后悔不已,他们大多是在孩子犯罪之后才反思自己的过失,才开始了解相关法律,才知道孩子犯罪会判刑……这一问题反映出我们的国民教育中,监护人的教育是一个盲点,身为父母的人不知道作为孩子的监护人的职责是什么和如何正确履行这些职责,不了解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中自身的重要作用。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自身素质的缺陷,常常使家庭这道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第一道防线”不攻自破。

  从预防工作体系来看,在相关政府机构、司法机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分工中少有部门专门分管家庭;《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承担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监护缺失和不良行为进行教育、劝诫、制止责任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由于自身条件所限难以切实履行法律规定的与家庭相关的责任;司法部2010年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提出“加强中小学生家长的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发挥家长在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中的作用。”但我国普法中提出的法律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唯独没有进家庭。“六五”普法规划明确青少年是普法宣传的重点对象,提出“健全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青少年法制教育格局”,并有“深入推进中小学校法制教育课时、教材、师资、经费‘四落实’”措施保障,但没有一项具体措施落实到家庭……总起来看,在预防犯罪工作体系中,家庭是明显的薄弱环节,更缺少对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监督和惩戒机制。

  从预防工作内容来看,在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时,家庭问题总是最突出的,问题家庭往往“制造”了孩子的问题,而家庭问题的解决又总是最棘手的。近年来,重点青少年帮扶、治理校园周边环境、网吧治理等卓有成效,在流浪儿童、农村留守儿童等未成年人犯罪高发群体的帮扶工作中,组织社会关爱行动,做了大量人力财力投入,未成年人生存的外部环境得以改善。只是无论做得多有成效,孩子一旦回到家里,家庭环境不良、监护人不能很好地履行监护职责,一切问题依然如故,所有的改善外部环境的努力便前功尽弃。比如网吧禁止未成年人进入了,回家后父母对孩子管束过严、非打即骂,他可以到更远的地方、家长老师找不到的地方找到自己愿意去的场所和乐趣;帮助流浪儿童回家,流出地和流入地的工作的每个工作环节都可以做得天衣无缝,但是家庭依然留不住孩子。不重视家庭、忽视家庭的结果是,家庭成了预防未成年犯罪工作中最大的“短板”。当孩子出了问题,再争取家庭配合常常是问题积重难返。

  从社会舆论导向来看,忽视家庭责任和监护人义务的宣传、引领。一位著名教育专家谈及家庭教育时说“好父母不应把教育孩子当作是枯燥的责任和义务,而应该当做是自己人生的一种乐趣、一种享受、一种富足。”一位著名法官当被问及犯罪未成年人监护人承担什么责任时回答是“我们不讲责任,只讲爱心”;在2010年我国中央七部门联合颁布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对指导对象的表述是“18岁以下儿童的家长或监护人”,竟然把“家长”排斥在“监护人”之外……凡此种种,反映了社会舆论对监护人责任和义务传播的缺失和扭曲。对有子女的公民而言,依法履行自身对未成年子女监护职责的认识是空白或者是模糊的,在孩子的抚养教育中监护职责的不良和缺失也就不足为怪了。

  按照管理学中的“木桶理论”,一只水桶能盛多少水,并不取决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是取决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比最低的木板高出的部分是没有意义的,高出越多浪费越大;要提高木桶的容量,就应该设法加高最短的那块木板的高度,这是最有效也是惟一的途径。它给我们的启示是:在政府、司法、家庭、学校、社区等社会各个方面构成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体系中,弥补家庭这块“短板”才能真正形成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格局,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也才能从整体上提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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