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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荔湾区来穗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2)

来源: 2017-04-18 17:21:39



  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审核房屋租赁备案证明等合法稳定住所材料。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社保医保情况、就业登记凭证等材料。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在本区商事登记情况。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户籍及身份证材料。

  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审核来穗人员的计划生育情况。

  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来穗人员积分制入学申请并进行预审、初审、复查工作。

  第十条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录取到公办学校的,直接享受免费义务教育;录取到政府实行补贴的民办学校的,按《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标准扣减学杂费。

  第十一条按照本办法获得公办学位的学生,在其小学或初中学段就读期间,区教育局不再受理该生转学至区内其他学校的申请。小学升初中需重新申请初中阶段学校的积分制入学。

  第十二条不参加积分制入学、放弃积分制入学资格或因条件限制未达积分制入学资格的来穗人员,可自行选择到合法开办的民办学校为子女申请入学。

  第十三条 来穗人员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相片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以及相应补贴,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由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荔湾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376759。

  荔湾区教育局监督及举报电话:81948211。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教育局、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效期届满或者有关法律政策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原《荔湾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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