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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广州越秀区来穗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办法

来源: 2017-04-18 17:20:51

  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工作的实施细则(试行)(2017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非本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是指户籍为广州地区(含十一区县)以外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不含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

  广州市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入学方式按广州市教育局相关招生报名方式办理。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的适龄儿童或当年在读小学六年级的来穗人员适龄子女。

  (二)申请入学年级: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

  (三)凡适龄子女的父或母一方符合条件可申请保障性入学或积分入学并由其符合条件的一方提交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需属同一申请人。

  第三条 保障性入学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在我区统筹安排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公办学位。

  (一)现居越秀区并已连续居住满五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并在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二)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五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累计满五年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三)在越秀区从事消毒站、园林绿化、市政建设、城市管理服务、在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及其下属街道从事来穗人员管理服务工作连续两年以上、在服务单位缴纳社保累计两年以上并在缴、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来穗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在广州市连续居住两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现在广州市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在越秀区相关部门连续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两年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四)在越秀区居住并获得 “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称号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

  需要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来穗务工人员申请人及子女的户籍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获得“广州市见义勇为好市民” 称号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在越秀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4.申请人现在越秀区的固定住址证明。

  5.儿童计划免疫接种证(入读小学需要)。

  第四条 积分制入学

  不符合第三条保障性入学条件的随迁子女,可以积分制的方式申请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的公办学位。积分制入学的学位数量视我区公办学校当年学位情况及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数而定,并不确保安排学位。

  第五条 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在广州市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小学一年级积分制入学:

  1.申请人现居越秀区有稳定住所并已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2.申请人现在越秀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其中一个险种)或以上并在缴的。

  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的劳动合同。

  第六条 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制入学的条件

  (一)申请人必须在广州市办理《广东省居住证》连续满一年,在广州市工作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初中一年级积分制入学:

  1.申请人现居越秀区并已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的。

  2.申请人现在越秀区工作并参加社会保险累计满1年(其中一个险种)或以上并在缴的。

  3.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满7个学期以上(含7个学期)

  (二)申请人根据自身条件,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原件及复印件用于审核备案:

  1.申请人及子女的户口簿原本,子女出生证。

  2.申请人连续居住一年的有效证明。

  3.申请人的固定住址证明。

  4.申请人需提供满一年或以上的有效劳动合同和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个人就业登记证明(用工登记表)并参加社会保险(其中一个险种)的证明。

  5.申请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证明

  6.申请人子女的全国学籍表和广州市学籍表。

  7.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证明材料(注明何时入学,越秀公办小学毕业生需提供)。

  8.申请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以及与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相对应职业工种的劳动合同、单位证明。

  第七条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根据申请类别的要求提供申请材料并按照申报流程申报。(见附件)

  第八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提供的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查实,立即取消该随迁子女申请入读越秀区公办学校的资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布,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有关事项说明

  (一)连续居住年限的计算

  1.2015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办理或续期居住证的按照《广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例》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即“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持证人应当在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延期手续。居住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使用功能中止。使用功能中止的居住证,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连续计算;持证人自中止之日起三十日内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其在居住地的居住期限自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之日起重新计算”。

  2.自2016年1月1日起办证和续证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3号)发布的《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执行:即“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1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执行。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3.时限计算至当年8月31日止。

  (二)缴纳社保年限的计算

  缴纳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中一个险种)是申请的基本条件。社保累计年限按最高缴纳月数的险种计算。外地转入社保、补缴社保不计算年限,重复参保期间不重复计算年限。凡缴纳社会保险时限计算至申请截止日的上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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