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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园内摔伤 幼儿园赔5万

来源:深圳特区报 文章作者:   2010-06-10 13:11:32

  深圳特区报讯(记者 马培贵 通讯员 赵娇)3岁男童在幼儿园摔伤,家长起诉园方索赔8万多元。园方则提出反诉,要求男童家长返还垫付的医疗费等。近日,经过盐田区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幼儿园最终赔偿5万元。

  2009年7月6日,3岁男童肖某被母亲送至某幼儿园上暑假班。当天上午10时左右,幼儿园告知肖某的母亲,称她儿子在幼儿园操场活动时摔倒受伤,已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肖某为左股骨中段骨折,在医院住院治疗近一个月。后经鉴定,肖某为十级伤残。事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肖某的母亲起诉至盐田区人民法院,要求幼儿园赔偿肖某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费用8万余元。

  肖某的母亲起诉后,幼儿园提起反诉。幼儿园反诉称,事发当天,幼儿园带班老师按正常教学安排,带领包括肖某在内的11名儿童在幼儿园西操场进行户外散步活动,操场上铺有2厘米厚的安全地垫。活动期间,肖某因为快步走动摔倒在操场地垫上。事发后,幼儿园即刻将肖某送往医院救治。肖某住院治疗期间,幼儿园派几名老师,带上生活用品和营养品,陪同肖某的母亲看护肖某。幼儿园认为,其已尽到照看、保护义务,并无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而且,幼儿园为肖某垫付了医疗费,并支出了交通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这些费用应当返还。

  承办法官了解到,双方在前期沟通、举证责任分配等认识上存在分歧。幼儿园基于这种矛盾和误解,才提起反诉。承办法官决定先约见双方当事人,缓和双方的对立情绪,消除彼此的误解。结合本案事实和证据,承办法官耐心与双方当事人理清法律关系,界定法律责任,并动员肖某的母亲适当让步。经过承办法官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园方赔偿肖某5万元,幼儿园同时撤回反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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