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法》须早日立法
来源:腾讯博客 文章作者:熊丙奇 2010-05-10 09:31:30
频发的校园血案,令国家机器迅速动员起来,校园安全由社会问题上升至政治问题的层面。但很多人担心,现在的一些举措是搞运动式的,怕过了这个风头,就不再有效了。教育界人士认为,除了增强学校、家长以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外,同时要从根本上解决校园的安全问题,必须通过校园安全立法,以法律特有的强制性、权威性,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行为。(21世纪经济报道5月5日)
人们的担忧与教育界人士的建议,是十分有针对性的。事实上,早在10年前的1999年3月的九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武汉水利电力大学郭生练教授领衔湖北省代表团提交了相关议案;此后,在多次人代会上,都有代表提交关于尽快制定《校园安全法》的议案。可10年后,《校园安全法》还不见踪影,依旧难产。由此造成的现实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有关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散见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之中。但是,这些法律中对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法律保护的规定既不具体,又存在着一定法律空白。
没有具体法律可依,取而代之的是每次事故之后的通知与整顿。记得五年前,我国公安部和教育部曾针对校园安全事故频发,发布了《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以及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六条措施》,各地也开展治理校园安全的专项运动,期间,有地方教育部门还要求校长签订安全责任承诺书。但是,很快,风头一过,八条措施、六条措施,就所剩不多了,校园安全问题也就故态复萌。
通过校园安全立法,规范校园安全管理,将校园安全纳入常态管理,由此显得十分迫切。据报道,《校园安全法》之所以没有立法,是有关人士认为,“这么多内容,一部《校园安全法》你怎么写,怎么写得过来?”这恰恰表明,《校园安全法》更有立法的必要。需要通过立法,明确这么复杂安全内容的责任。近年来发生的校园安全事件,很少被问责,一个重要原因是责任不清,不知道究竟是政府部门、学校,还是社区或者家长、学生自身的责任。比如南平事件,有家长就质疑是学校管理的责任,因为学校没有打开校园而让学生站在门外,同时学校安保不得力;而教育部门却否认学校负有责任,因为每所学校都应有自己的校规与门卫制度,不可能学生随到随开门,同时校门之外的治安,应该由公安机关负责。只有明晰责任,才能各归其位。避免在责任模糊中,出现安全漏洞,产生安全隐患。
而对于安全责任的界定,也需从“复杂”角度,在立法时广泛听取各类学校、老师、家长及学生的意见。如果没有听证、审议,校园安全责任界定不当,也可能导致难以履行责任的问题。从校园安保资金看,政府部门就应将所有校园,包括公办学校、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配置专业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的费用纳入预算,统一为学校配置安保人员和安保设备。据媒体报道,在此次整治校园安保中,公办学校的安保设备统一发放,而一些民办学校和打工子弟学校则只有自己想办法解决——北京海淀新希望实验学校校长按照报纸刊登出的图片,以每把120元的价格订做了6把钢叉。打工子弟学校昌平区智泉学校则用土法从校内抓起8点上课、6点开大门,保证不出现学生被堵门外;在传达室准备两个灭火器、五六根木根。(新京报5月5日)这必然导致因学校办学情况不佳而出现的安保疏漏,一旦出现问题,再怎么追责,也难挽回损失。
只有对校园安全立法,才能建立校园安全的长效机制。从公安部门和教育部门制订的措施看,方方面面的责任都有所涉及,但在执行中,却带有明显的“应急”性质。比如,要求“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保卫组织、配备专业保安力量和必要的防护装备,加强校园内部的巡逻守护”,在治理阶段,督促指导可能很到位,教育部门和学校也花钱去配备专业保安和防护设备,而过一段时间,看到校园相安无事,就可能懈怠。毕竟,措施没有法律效力,督促指导之下,教育部门和学校可以执行,可以打折扣执行,也可以不执行。当然,立法也不是万能之策,有法必依,严格执法,才能真正确保校园平安。如果有法不依,也会出现类似一阵风整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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